天水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天政發〔2016〕12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及駐市各單位:
新修訂的《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6年11月29日市第七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2015年2月11日印發的《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天政發〔2015〕24號)同時廢止。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6年11月29日市第七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天水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領導下,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市委重大決策部署,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人民團體的意見,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充分發揮市政府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加快與全省、全國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會的進程。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長出國訪問和離市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對市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維護團結統一,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決策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充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注重開放開發,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十八、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與改革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九、健全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起草法規規章草案,要堅持從市情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實解決問題。
政府規章實施后要定期評估清理,發現問題,及時修訂完善。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并廣泛征求意見。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備案。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
市政府法制機構要嚴格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要定期評估清理,及時修訂完善或廢止。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完善執法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建立重大決策市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推行政府法律專家咨詢委員、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二十三、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的工作,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相關機構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 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通過委托第三方或聯合第三方等方式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要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六、市政府在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須先提出意見,報經市委同意后部署實施。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
深化政務公開,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關注關切,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促服務。
二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服務網、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介,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報備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自覺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堅持問題導向,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得到合法合理的結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
要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鬟_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
。ǘ┩▓笾匾ぷ髑闆r;
。ㄈ┎渴鹗姓闹匾ぷ;
(四)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及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列席會議。
三十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鬟_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研究貫徹落實的措施;
。ǘ┭芯坑懻撓蚴≌褪形瘓蟾鎸彾ǖ闹匾马;
。ㄈ┭芯啃枰獔笳埵腥舜蠹捌涑N瘯䦟徸h的重要事項;
。ㄋ模┯懻摏Q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ㄎ澹┯懻摰胤叫苑ㄒ幉莅,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規范性文件草案;
(六)聽取市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重要工作匯報;
。ㄆ撸┯懻摵屯ㄟ^市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人事任免事項;
(八)研究政府系統獎懲事項;
。ň牛┩▓蠛陀懻撈渌匾马。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要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立足解決突出問題,不涉及全局、沒有實質內容、沒有明確意見的議題一律不提交會議。對涉及多部門工作且意見不一致的議題,要在提交會議討論前,先行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切實提高議事的針對性和決策質量。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安排2次。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列席會議。
四十、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市長,秘書長,相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相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芯坑懻撌姓攸c工作推進或需要統籌協調涉及市政府多個部門的重大事項;
(二)溝通重要情況,深入研究重點難點問題;
。ㄈ┢渌枰虚L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四十一、市政府專題會議由相關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秘書長或相關副秘書長及相關部門、單位和縣區政府負責同志參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重大事項。
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副市長委托,可主持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
四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長確定,市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副市長確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文件和議題原則上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其他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請假呈報審批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除議題匯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可帶1名工作人員外,其他單位與會人員不帶隨員。
四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確定專人記錄,會議形成的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四十五、對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通知縣區政府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后報市政府決定。
四十七、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擬辦,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四十八、市政府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制定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發布的決定、命令,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長簽發;市委、市政府聯合發文,根據內容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會簽;市政府和其他市州政府或省政府部門聯合行文的,由與聯合方簽發人對應職務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簽發前須報告市長。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根據內容由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簽發;確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報市長簽發。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合發文,根據內容由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會簽;確有必要,可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會簽。
控制發文數量。能通過電話、面談或小范圍會議等方式協調、安排部署工作的,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不發文件。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凡國家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有序推進電子公文傳輸,逐步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會議上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請假,按省委、省政府關于市州黨政主要負責人請假的有關規定程序報批。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派出機構及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請假,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領導干部外出報告工作及請假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不斷健全完善長效機制,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努力建設學習型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學習制度,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雙十條”規定和市委、市政府“二十七條”實施意見,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縣區負責同志不到機場、車站、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
六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地方、單位、企業、個人或各類風景名勝區、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項目、商業活動、商業牌匾、產品等題詞、題字,不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況確需題詞、題字或作序的,主辦地方或單位需按程序報批。
六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四、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