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
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防范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違法違規飛行滋事肇禍,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我市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飛行高度1000米以下、飛行時速小于200公里、雷達反射面積2平方米以下的航空器具。有低空超低空飛行,飛行速度較小,不易被雷達發現等特點。主要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無人機、航空模型、空飄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等。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履行適航資格、飛行資質、計劃申報等相關手續。
三、嚴禁在以下區域的上空飛行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
(一)天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以機場跑道中心線為基準,兩側(南北)各10公里,跑道兩端(東西)各20公里組成的區域(即南側至麥積區麥積鎮后川村,北側至麥積區渭南鎮,東端至清水縣隴東鄉崖楊村,西端至秦州區太京鎮盤龍村);(二)軍事、通訊、供水、供電、能源供給、危化物品儲存、大型物資儲備、國家機關、車站、碼頭、港口等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防控目標區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三)鐵路、高速公路及其兩側50米范圍內;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告禁止飛行的區域;(五)公安機關結合大型集會、重要活動等,臨時劃定的區域;(六)法律法規禁止飛行的其他區域。因現場勘察、施工作業、航空拍攝等工作需要,確需在上述區域飛行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須按規定獲得批準后開展作業。
四、禁止利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實施下列行為:
(一)偷拍軍事設施、黨政機關和其他保密場所;(二)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科研、醫療秩序;(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四)追逐、攔截他人,或者制造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五)攜帶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六)投擲、傾倒物品或者傷害他人、損毀公私財物;(七)偷窺、偷拍個人隱私;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全市范圍內“低慢小”航空器擁有者要主動到屬地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進行登記備案,詳細填報所有人信息及所持有的“低慢小”航空器信息等。
六、違反規定在上述區域內飛行的,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關于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規定發布實施后,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特此通告。
天水市公安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