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有價 損害擔責
——天水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依法判決
近日,天水市生態環境局收到甘肅礦區人民法院關于天水市生態環境局訴劉某、董某等七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一審判決書。甘肅礦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天水市生態環境局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劉某、董某等七人連帶承擔應急處置、鑒定評估、生態環境修復、律師代理費等費用共計424萬余元,同時承擔本案訴訟費用4萬余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劉某、董某等7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在未取得生態環境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未批先建,生產顏料并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液未經處理通過暗管直接排放至河道內,致使我市張家川縣龍山鎮南河及清水河河段40余公里水體被污染。2021年3月,7名被告依法以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事件發生后,我市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第一時間組織各方力量,迅速開展應急處置,通過設置攔截壩、圍堰等方式有效防止了污染擴散,妥善處置了“11.26”清水河污染事件。經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分析評估,本次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753.6萬元。
2020年4月17日,天水市政府指定市生態環境局作為“11.26”清水河污染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訴訟部門,向甘肅礦區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并商請市檢察院出具了支持起訴意見書。為了確保案件到達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市生態環境局委托代理律師與7名當事人先后多次進行了磋商,前期磋商到位賠償資金380萬,但因未與全部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向甘肅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3年5月20日,甘肅礦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依法支持了天水市生態環境局的訴訟主張。
此案是自天水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以來,首例依法判決的案件。此案的依法判決,進一步壓實了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彰顯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制度優勢,標志天水市在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方面邁出了新步伐,為我市生態損害賠償工作提供可借鑒案例。
(新聞來源:天水市生態環境局 轉載:李俊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