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天水市市場監管系統持續強化群眾身邊不正之風集中整治,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了一批案件,有力震懾了違法違規經營行為,F將2024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六批)予以公布,提醒廣大消費者增強消費維權意識,告誡各類經營主體守法誠信經營,自覺維護良好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一、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7月29日,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商行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商行銷售標示為“五糧液”“五糧春”“劍南春”的白酒共計111瓶,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鑒定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其銷售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白酒111瓶,并給予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秦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維護保養電梯案
2024年3月20日,秦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秦安某小區使用的電梯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小區使用的8部電梯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經進一步核查,上述電梯維護保養由某電梯有限公司承擔,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維護保養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秦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秦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電動車經銷部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23日,秦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秦安縣某電動車經銷部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經銷部銷售的5輛電動自行車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之規定。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秦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涉案產品5輛、并給予罰款11750元的行政處罰。
四、武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武山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案
2024年4月24日,武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武山縣某小區使用的電梯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小區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無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和故障記錄,遂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限其于5月6日前完成整改。5月10日,武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時,發現其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和故障記錄仍未填寫。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武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天水市秦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某分店未經執業藥師審核銷售處方藥品案
2024年4月28日,天水市秦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某分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藥店當日未經執業藥師審核銷售了辛伐他汀片、去痛片兩種處方藥品,遂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限其于5月28日前完成整改。6月12日,天水市秦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藥店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時,發現其仍存在未經執業藥師審核銷售復方丹參片、鹽酸左氧氟沙星膠囊、左氧氟沙星片等處方藥品的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天水市秦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果蔬超市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及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案
天水市麥積區某果蔬超市銷售的沃柑,經抽樣檢驗發現聯苯菊酯含量不符合《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規定。2024年7月2日,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其送達了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核查。經查,當事人持有《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能提供購進票據及供貨方資質。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05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案
2024年8月27日,根據舉報線索,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清水縣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開展了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停車服務收費中,部分車輛停放時間不足30分鐘仍收取停車費3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128元、并給予罰款3384元的行政處罰。
八、天水市麥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農貿市場李某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電子計價秤案
2024年8月1日,天水市麥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馬跑泉官泉農貿市場李某的攤位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用1kg標準砝碼檢定時,顯示重量為1.1kg,且分別按壓該電子計價秤操作板面上的M1、M2、M3、M4按鍵時,1kg標準砝碼顯示的重量各不相同。李某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天水市麥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計量器具1臺,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