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蘭州9月26日電 (王曉剛) 袁秀英和王柏元系母子關系,過著與普通人一樣平靜的生活,可是1990年4月發(fā)生在武威市的那起公安干部丟槍案和豐樂信用社歹徒持槍搶劫案卻改變了這一家人的命運。也是從那年起,兒子突然不明不白地成了盜槍殺人犯,差點人頭落地,母親成了窩贓犯,因此身陷囫圇,母子二人從此走入了他們生命過程中最黑暗的日子。
丟槍案 母子皆成“階下囚”
1990年4月4日,原武威市公安局干部錢某配發(fā)的一把槍號為9007430的“六四”式手機在居住的場所被人盜走,事發(fā)后,錢某向局里報案;無獨有偶,在槍支丟失的七天,也就是當年4月11日下午4時許,原武威市豐樂信用社發(fā)生歹徒持槍搶劫案。案中,正在上班的該信用社主任李某被歹徒連開三槍殺死,信用社現金13600元被搶。案發(fā)后,原武威市公安局針對案情將兩案并案偵查,成立了4.11專案組,全力偵破此案。偵查中,辦案人員對所有犯有前科或有劣跡的人進行了排查,并且重點根據持槍作案這一情況,對案情作出判斷:此案系熟悉環(huán)境會使槍的人所為,會使槍必是當過兵的人。這樣,剛剛從武警部隊退役被分配至西營水管處當工人,并家住丟槍干部錢某同院的王柏元理所當然成為了第一嫌疑人。1990年8月13日,王柏元因涉嫌盜竊槍支殺人搶劫罪被原武威市公安局刑拘,21日被逮捕,其母袁秀英因涉嫌包庇罪,于1990年11月11日被逮捕。突來的橫禍讓母子兩人不明究理便成了“階下囚”,開始了他們一生中最痛不欲生的日子。
下判決 母子各領其刑
被捕后,袁秀英母子被送往古浪縣羈押,經過五十多天的酷刑審訊后,母子倆被迫認罪畫押。之后該案以案由“1990年4月4日凌晨2時許,王柏元潛入同院居住的公安局干部錢某家中盜得“六四”式手槍一支,子彈11發(fā),翻墻返回家中,當日凌晨6時王攜槍回單位,4月11日下午1時,王攜帶所盜的”六四”式手槍及改錐、線手套等作案工具,在市豐樂信用社附近踩點,下午4時許,竄至信用社營業(yè)室朝正在上班的該社主任李文成連開兩槍,后又進入營業(yè)室補射1槍,搶劫現金13600元,槍支和搶來的現金由其母袁秀英隱匿。”,被移送原省檢察院武威地區(qū)分院。經過兩年的調查取證,1992年11月25日,原武威市檢察院分院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槍支罪和包庇罪、窩藏罪將王柏元、袁秀英母子起訴至原武威地區(qū)中級法院。一年后,1993年11月27日,原武威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王柏元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犯搶劫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犯盜竊槍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決定執(zhí)行死刑。其母袁秀英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力3年;犯窩藏罪判有期徒刑3年,執(zhí)行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力3年。
免起訴 母子倆重獲自由
聽到判決,猶如晴天一聲雷,難道就這樣成為冤死鬼嗎,母子不服判決,上訴到省高院。事情發(fā)生轉機。省高院經審委會討論后于1994年4月28日,下發(fā)刑事裁定書,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撤消原判,發(fā)回重審。原地區(qū)中級法院又將該案發(fā)還給檢察院要求補充證據。在補證期間,1996年母子二人獲得取保候審資格,監(jiān)視居住。母子二人終于走出了監(jiān)所,卻沒有人身自由,事情也還遠遠沒完。時隔四年,2000年3月28日,地區(qū)檢察分院以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且物證槍支和現金未能找到,雖經多次補充偵察,仍然無法獲取新證據,故經檢委會研究討論,以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王柏元與其母袁秀英不起訴。至此,該案告以段落。盡管沒有一張正式的法律文書,但王柏元母子這次是真正重獲自由。
洗冤情,艱難申請國家賠償
冤案已是定論,為此背負的精神傷害究竟有誰負責。袁秀英母子走上了漫長的申請賠償之路。2000年4月20日,王柏元母子向檢、法兩院提起國家賠償,并多次向該有關部門遞交賠償請求,但是3年來始終得不到答復。2003年10月1日,母子二人經人介紹找到了武威天平法律服務所律師吳桂英。面對該案,吳桂英律師再三猶豫之后頂著壓力毅然接案。2003年10月17日至20日,作為王柏元母子的法定代理人,吳桂英律師依照國家賠償法,以“王柏元因涉嫌盜竊槍支、故意殺人、搶劫罪被拘留,受到公安局的酷刑折磨,嚴刑逼供,屈打成招,之后,檢、法兩院不負責任,錯起錯判,致使王柏元被非法關押2315天,其母親袁秀英被非法關押2285天。”向法、檢兩院提起國家賠償。
起訴之后,2004年7月19日,武威市檢察院以王、袁二人的犯罪事實仍然存在,且提出國家賠償的申請超過法定申請賠償期限,不予賠償。2004年8月2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王、袁的起訴已經超過兩年的國家賠償期限為由發(fā)出不予補償的決定書。申請賠償的期限是否真的超過了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兩年?檢、法兩院的決定書出來后,吳桂英律師開始圍繞賠于不賠的關健點申請是否過期展開調查。經排除困難,多番奔波,終于確定了王、袁二人已于2000年4月20日就提交了賠償申請的事實。賠償沒有過期,吳律師在與當事人王、袁二人毅然決定向省高院提起賠償申請。
獲賠償 冤案終于得昭雪
2004年8月8日,吳桂英律師帶著一手證據身赴蘭州,向省高院遞交了母子的賠償申請書。期間,為了使當事人的冤情早日得到應有的賠償,吳律師本著一個律師的良心和正義感,多次赴蘭州催問,多次想辦法查申請結果,多次講案情,多次舉證。而省高院來人親自調查取證,也與律師提供的證據吻合。經過5個月的申訴之路,2005年1月8日,吳桂英律師終于接到了省高院(2004)甘法委賠字第8號賠償委員會決定書。決定書中省高院認為:該案二審發(fā)回重審,一審退查后武威檢察分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王袁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是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對該刑事案件審查程序的終結,是對犯罪嫌疑人不能認定有罪作出的決定。從法律意義上講,對犯罪嫌疑人不能認定有罪的,該犯罪嫌疑人即是無罪。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應視為對王柏元、袁秀英作出的認定無罪的決定,同時,該不起訴決定即是對賠償義務機關錯捕錯判行為的確認,賠償請求人王、袁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1999)賠字第13號《關于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fā)回重審一審退補后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武威市人民檢察院、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承擔錯捕錯判的共同賠償責任。故決定,一撤銷市中院(2003)武中法賠字第08號決定書;二由檢、法兩院共同賠償王柏元在被羈押2315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129477.95元,兩院各承擔一半;三由檢、法兩院賠償袁秀英被羈押2283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127688.19元,兩院各承擔一半。
十五載冤情,一朝得以昭雪,對于當事人袁秀英和王柏元母子以及代理人吳律師來說,心情難以訴說。近日,記者在采訪中,吳桂英律師感慨萬千,她說,在賠償決定書還未送達到武威之時,她從電話里得知了這一消息后,如獲重釋,激動的熱淚盈眶,賠償決定書對冤案母子意味著是對清白的說明和認定,作為代理人她太清楚不過。吳律師立即將這一字值千金的決定告訴了他們。母子二人聽罷此事,悲痛欲絕,痛哭失聲。袁秀英、王柏元母子告訴記者,十五年的冤案終于得到了昭雪,被還以清白,他們母子在激動之外是悲喜交加。悲的是這一段兒子險些人頭落地的可怕經歷,喜的是共產黨沒有冤屈好人,讓他們得以昭雪。據了解,目前,武威有關方面已啟動賠償辦理程序,但袁、王母子的賠償款不知何時才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