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 涉貪村支書改判5年
天水一村支書因貪污低保金一審判3緩5,檢察院抗訴后中院改判5年有期徒刑
記者宋芳科
西部商報訊村支書貪污6萬低保金,一審法院判3緩5。檢察機關認為量刑畸輕提起抗訴。昨日,記者從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檢察院抗訴案件,張家川一村支書貪污6萬低保金獲緩刑,張家川檢察院提起抗訴后,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該村支書有期徒刑5年。
冒名騙取低保金
天水市張家川連五鄉某村村支部書記余某身為村領導,面對國家低保制度沒有率先考慮群眾利益,卻和村主任,村文書協商先給他們每家辦一份。之后半年再次下達低保指標后,余某又和村主任、村文書商議冒用村民名義再次為自己辦理低保。到了2009年鄉上開會明確指出村領導不能辦理低保,為此余某等人又商議冒用村民的資料領取低保。經查從2007年到2011年事發,余某以及村主任、村文書共冒領低保金6萬余元。
該案審查公訴階段,張家川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余某以及村主任,文書冒領低保金的行為,涉嫌構成貪污罪。據此以貪污罪對余某以及村主任、村文書提起公訴。
抗訴支書領刑5年
今年6月,張家川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余某構成貪污罪,該村主任、村文書亦構成貪污罪。鑒于案發后各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破案后贓款全部被追回。據此法院一審判決余某有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該村主任有期徒刑3年,緩期4年執行;該村文書有期徒刑3年,緩期4年執行。法院一審宣判后,張家川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該案量刑畸輕,近日該案二審開庭審理。昨日記者從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案二審,雖然維持了該村主任和文書的一審量刑,但改判了該村支部書記余某的緩刑判決,判處余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