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8日電 (記者張立) 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甘肅省政協原副主席朱作勇受賄案今天一審宣判,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朱作勇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4年4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朱作勇利用擔任甘肅省政協副主席、蘭州市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0余萬元。案發后,朱作勇主動交代了有關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并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作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朱作勇能夠坦白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故以受賄罪判處朱作勇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