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蘭州3月1日消息 2月28日,記者從甘肅全省治理自行車被盜問題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上獲悉,甘肅要求將治理自行車被盜問題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內容之中,對開展治理自行車被盜問題專項行動不力、效果不明顯、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和相關部門,將實行“一票否決”。
為認真解決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反映強烈的自行車被盜問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諧,按照公安部、中央綜治辦、建設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統一部署,自2007年3月至7月,甘肅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治理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等,下同)被盜問題專項行動。
這次行動,重點打擊盜竊自行車團伙、收贓場點業主、銷贓場點業主、發現自行車窩贓而不報告的出租房主。重點整治非法交易自行車的舊貨交易市場、廢舊收購站(點)等場所;收贓銷贓的自行車維修點;易發生自行車被盜的重點區域和場所;易作為窩贓場所的出租房屋、廢舊倉庫、施工工地;自行車被盜和銷贓相對嚴重的市、州所在地。
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求,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公安部、中央綜治辦、建設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關于嚴厲打擊盜竊自行車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簡稱《通告》),在全省城鎮、鄉村的各公共場所和企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區等張貼《通告》,發動群眾和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為專項治理行動營造強大的輿論氛圍。鼓勵群眾舉報盜竊自行車等違法犯罪行為,發生自行車被盜后主動報案。各地公安機關要嚴厲查處涉及自行車被盜的違法犯罪活動,嚴厲打擊團伙作案、流竄作案、利用合法身份作掩護的違法犯罪人員。要通過組建專門力量、串并案件、陣地控制等措施,提高查處打擊效能。要加強對社會面的治安巡查,采取設卡盤查、便衣巡查、蹲點設伏等多種形式,搞好重點地區、重點部位及易發案地區的預防與控制。要指導、督促有關單位依法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內部單位治安保衛責任制度,完善自行車停放、保管、監控等有關基礎設施建設,推廣使用具有較強防盜性能的鎖具,為搞好防范奠定基礎。各地工商、商務部門要加大對自行車交易市場監管、檢查力度,落實自行車來源登記、手續審核、出廠查驗措施,依法取締自行車非法交易市場和黑市交易,堵塞盜竊自行車的銷贓渠道。各地要將治理自行車被盜問題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內容之中,對開展治理自行車被盜問題專項行動不力、效果不明顯、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和相關部門,要實行“一票否決”。(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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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舉報盜竊自行車等違法犯罪獎勵標準和辦法
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收繳被盜自行車10輛以上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獎勵。
二、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抓獲盜竊、銷贓、窩藏自行車違法犯罪人員5人以上、收繳被盜自行車20輛以上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獎勵。
三、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查破重大盜竊自行車案件,并循線追蹤取締非法銷售、窩藏窩點,并且抓獲違法犯罪人員10人以上、收繳被盜自行車30輛以上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獎勵。
四、根據群眾舉報線索,破獲重大盜竊自行車團伙犯罪案件,抓獲違法犯罪人員15人以上、收繳被盜自行車50輛以上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五、對群眾舉報到公安部的盜竊自行車等違法犯罪線索,經有關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填寫《群眾舉報盜竊自行車等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經省專項行動辦公室審核后,報全國專項行動辦公室給予獎勵。
對群眾舉報到省公安廳的盜竊自行車等違法犯罪線索,經有關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填寫《群眾舉報盜竊自行車等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由各市、州專項行動辦公室審核后,報省專項行動辦公室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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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嚴厲打擊盜竊自行車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為堅決打擊盜竊自行車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布如下通告:
一、依法嚴厲打擊盜竊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等,下同)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懲治盜竊自行車的違法犯罪人員。
二、依法整治非法設立的舊自行車交易市場,依法懲處非法設立的舊自行車交易市場經營業主,堵塞銷贓渠道。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被盜自行車或者有被盜嫌疑的自行車,或者明知是被盜自行車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三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定罪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法予以勞動教養。
四、“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是被盜自行車:
(一)在自行車非法交易場所銷售、購買的;
(二)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購買的;
(三)沒有依法應當具有的合法票據、證件牌照等證明材料的。
五、盜竊自行車或者明知是被盜自行車而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公安機關交代問題、上繳車輛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依法從重處罰。
六、公民發生自行車被盜案件后應及時向案發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公安機關查獲被盜自行車后,依據公民報案憑證發還自行車。
七、公民舉報盜竊自行車、銷售或窩藏被盜自行車等違法犯罪人員,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依照《群眾舉報盜竊自行車違法犯罪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八、公民舉報違法犯罪行為的方式:
(一)撥打當地110報警電話舉報。
(二)登錄公安部網站(www.mps.gov.cn)主頁,進入“全國治理自行車被盜問題專項行動專欄”,通過互聯網直接向公安部舉報。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中央綜治辦、建設部
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