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審議《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領導須申報收入
本報訊(記者梁峽林實習生毛娜妮)3月29日,在蘭州召開的甘肅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明確規定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點領域和對象,要求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收入申報、離任審計等制度,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公民、法人等也有權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會議還審議了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省政府分別提請審議的《甘肅省預算監督條例(修正案草案)》、《甘肅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
-《條例》解讀
工程招標政府采購重點預防
《條例》規定,預防職務犯罪的重點領域是:選拔任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資金管理、司法、行政審批、行政執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土地出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公務接待、醫藥購銷、資源開發;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經營活動;資金高密集領域、壟斷性行業、新經濟領域;社會保障、征地拆遷、醫療、就業、教育等涉及群眾直接利益的領域;存在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隱患的煤炭、化工、交通、食品藥品安全等行業。預防的重點對象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和易發、多發職務犯罪的行業、部門、崗位的工作人員。
易發職務犯罪崗位定期輪崗
對易發職務犯罪崗位的工作人員實行重點監督、定期交流或者輪崗。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和重點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程序和條件進行廉政考評,并建立考評責任制,對考評失察的要追究責任。發現職務犯罪隱患的,要及時對其進行警示教育和誡勉談話,發現違法違紀或者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行政監察機關或檢察機關。
領導要申報收入接受離任審計
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任職回避、收入申報、廉潔自律、離任審計等制度。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應當依法行政,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國有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要依法經營和管理,不得任用、聘用法律禁止從事管理工作或財務工作人員擔任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和財會人員等重要崗位工作人員。
媒體依法監督職務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進行控告和舉報。檢察、審判、監察、審計等機關針對有關單位存在的職務犯罪隱患,應當及時提出書面建議,有關部門收到建議書后應及時整改,將整改情況在30日內書面回復建議機關,并報其上級機關和主管部門。從事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和貪污行賄等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