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蘭州訊(記者王朝霞)近日,省糧食局、省發改委、省工商局下發了《關于加強全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核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的通知》,對全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核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以進一步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
根據國家有關部委《關于加強糧食收購資格審核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的通知》,我省對糧食收購資格提出了新的具體要求,具體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需具有5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自有或通過租借具有25萬公斤以上的糧食倉儲設施及相應的保管能力,自有或聘用有糧食保管資格的專業人員。從事糧食收購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籌措1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的能力,建立糧食收購臺賬。
全省各地糧食部門將依法審核糧食收購資格申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請和履行相關義務的,一律不給予糧食收購資格。申請者應具備必要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糧食部門將對申請者的經營場所、倉儲設施和檢驗儀器等進行實地核查。各地糧食、工商部門對未按規定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而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堅決予以制止;對糧食收購資格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依法予以注銷;對已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但不再符合條件的,視情節暫停或取消其糧食收購資格;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不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不及時支付售糧款,違反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不按制度規定報送有關糧食收購等統計數據,不執行國家政策性糧食等有關政策的,將依法進行處罰,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