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據說要公開透明的時代,“秘密”似乎也跟著多了起來。
年初,北京律師董正偉向環保部提出了公開“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方法和數據信息”的申請,環保部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5月8日,環保部的一份行政復議決定書在網上公開,其態度明顯改觀,雖然仍然堅持,因為處于數據核定階段,土壤污染調查結果暫時按國家秘密管理是有法可依的,但也承諾在核定后, “應當向社會公開”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數據信息。
另一個例子是,中石油云南安寧煉油項目(中緬油氣管道的配套)最近引起各界高度關注。中石油有關負責人5月10日通過新聞發布會公布了該項目的組成、工藝路線、安全環保措施和論證決策過程等信息。但是,對于該項目的環評報告,云南省發改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長馬曉佳表示,一個項目核準過程中,重要的環節公眾可參與,參與程度和范圍由各個主管廳局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把關,“該項目的環評報告有密級,是云南近年來能源項目僅有的涉密文件,不能公示。”
我國有《保密法》,“國家秘密”自有規范。按其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國家秘密”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對此每個公民都負有相應的義務。但具體到環境污染、建設項目等與民眾身邊利益密切相關的領域,對于“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更加清晰的解釋應當也是必要的。也就是說,在“一定范圍”之外的人們盡管不能知道此類“國家秘密”的內容,但對于其理由是有清晰認知的。顯然,前述中石油項目的組成、工藝路線、安全環保措施和論證決策過程等信息可以公布,而“環評報告”有密級,這就容易引起很大的混亂。
因為,環境評價說到底就是政府監管“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領域”的一種手段。李克強總理在5月13日的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動員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中,專門批評說“重事前審批、輕事中事后監管問題仍然嚴重,未能實行全過程監管,造成一些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投入運營后,又因環境問題引發很多社會矛盾”。無論是事前、事中還是事后監管,現在的問題是公信力不足,反而更要公開透明,如此方符合情理。
事情的復雜也許在于,正如今年初轉任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的原國家保密局局長夏勇曾經提到,“一項特定的政府信息是否公開,涉及多方面的利益關系,當通過信息公開獲取的利益與其他利益發生沖突時,要對相互沖突的利益進行權衡,確定相關信息是否應當保密、在什么范圍內保密以及在多長時間內保密。”前述兩個例子,當屬此類情況。通過信息公開化解“社會矛盾”在利益權衡中,應當占有更大分量才對。
利益沖突之下,爭議很大,甚至會引起相關利益方的“抗爭”。因此,就需要嚴格依照法治精神辦事,把爭議很大、甚至引起“抗爭”的事件變成法律問題。依法治國不是喊口號,它必須有能力把復雜的問題轉變成法律問題,隨著程序的推進而平息民怨、民憤、民惑。這個平息的過程也是有些“秘密”背后的東西大白于天下(至少是相關利益方)的過程,讓人們看看“其他利益”到底是什么。
事實上,回顧過往“保密”歷史,我們走過的是逐步告別不符合政治文明要求的“保密”的曲折歷程。比如,過去我們把自然災害導致的死亡人數,甚至自然災害次數都當作秘密,怕影響社會穩定,后來就改正了。值得一提的一件事是,2005年,國家保密局、民政部聯合發文,決定對全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因自然災害導致死亡人員的總數及相關資料解密。心態的改變則是更曲折的過程,我們在不少意外事件中都可以看到,人們對于政府部門公布的死亡人數的不信任。
這也不是沒有緣由的。現實生活中,大量發生的的確是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做法。5月14日的《人民日報》就報道了這樣一件事情:2011年12月24日,河南農民工樊曉才介入一起斗毆后離奇失蹤,3個月后尸體出現在附近水塘。事發地漯河郾城區公安局以溺水結案,死者家人提出尸體外傷等多處疑點,要求公開死因鑒定、勘驗等報告材料,但以屬于“秘密”為由被公安局拒絕。河南漯河郾城區法院作出判決,不認可警方保密理由,要求其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公布相關信息。
這算是公民知情權在“秘密”面前的一次小小的勝利。打一個不算特別恰當的比喻就是,太陽從早晨到正午的升起的過程中,高樓背后的陰影是逐漸縮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