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楊成林被判死緩 任職期間受賄貪污挪用公款6億元
備受關注的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楊成林貪腐案有了一審結果。昨天,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成林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對被告人楊成林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扣押在案的楊成林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楊成林受賄貪污挪用公款6億元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楊成林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行長和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伙同特定關系人楊海、張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07億余元;以支付工程款、報銷會議費的名義貪污公款628萬余元;伙同楊海等人多次挪用公款共計2.92億余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其中,楊海參與受賄1.41億余元,參與挪用公款2.57億余元;張婷參與受賄800萬元。
楊成林死緩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成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楊海、張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楊成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楊成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楊海等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楊成林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楊成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有部分事實系索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鑒于其揭發他人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到案后主動供述未被掌握的貪污事實,系自首;如實供述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楊成林受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情況,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楊成林之子楊海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同案被告人楊海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同案被告人張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據報道,楊海為楊成林之子,張婷為其情婦。
公開信息顯示,楊成林,1952年4月生,今年66歲,哈爾濱電工學院大學普通班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楊成林是內蒙古銀行屆“元老級”的人物。早在1988年,就到了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辦公室工作,1998年擔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籌建辦主任,1999年至2003年擔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董事長、行長;2003年起擔任內蒙古銀行董事長。
內蒙古銀行,成立于1999年11月19日,前身是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2009年,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出資入股成為第一大股東,正式更名為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末,內蒙古銀行資產總額1267億元。
從1999年開始,楊成林就一直擔任呼和浩特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銀行董事長等職務,直到2013年由姚永平接任。2014年7月,因涉嫌受賄,楊成林被內蒙古檢察院逮捕,并在2015年正式起訴。
2014年7月,楊成林被查后,內蒙古銀行高管出現巨大震蕩,2015年已有三名高管被采取司法措施。繼楊成林之后,2014年10月,因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接替楊成林擔任內蒙古銀行董事長的姚永平,也被立案調查。2015年10月,姚永平被移送審查起訴。此外,因涉嫌受賄,該行副行長延城也在2015年1月被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