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男孩右腎被切除 患者親屬索賠52萬元 蘭州中院一審宣判兩醫院誤診賠償27.6萬。
近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藺(化名)狀告蘭大一院(原蘭州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和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令兩家醫院共同賠付馬藺各種費用共計27.6萬余元。
13歲男孩右腎被切除
2002年4月9日,13歲的馬藺因腹部疼痛到臨夏州醫院就診,該院診斷為“右髂窩膿腫”,并實施了“切開引流術”。
在手術后該院又診斷為“右髂窩血腫”,4月22日由于馬藺病情加重,臨夏州醫院便將馬藺轉至蘭大一院(時名蘭醫一院),蘭大一院診斷為“腹膜后巨大血腫”,并實施了手術,住院20天后出院。
過了40天馬藺又因腹腔出血再次住院,于6月12日再次做手術治療。
6天后,進行了止血和右腎切除術。手術后馬藺再次出現血腫,經治療仍然沒有好轉。
11月14日,馬藺來到南京軍區總醫院就診,經診斷馬藺的病情為“血友病”。馬藺在南京軍區住院并進行了相應的治療,住院148天后病情好轉,于2003年4月出院。
患者親屬索賠52萬
馬藺的家人認為,經過三家醫院歷時一年多的治療證明,馬藺所患病為“血友病”。由于蘭大一院和臨夏州醫院的誤診誤治,給馬藺的身體造成了巨大損害,并導致其殘疾。在住院的267天里,馬藺家共花去醫療費21.2萬余元,還花去1萬多元的交通費、伙食費等。為了討個公道,馬藺的家人希望法院支持他們的訴訟請求,賠償其經濟損失52萬元,同時要求兩家醫院共同承擔對馬藺后遺癥進行后續治療所需的費用。
一審判決兩醫院賠付27.6萬
法院經審理查明,由于醫院的誤診,給馬藺在經濟上、精神上帶來了一定的損害,所以馬藺要求兩家醫院賠償其醫療費等損失的訴請應當予以支持。根據醫學鑒定,兩家醫院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其經濟損失醫院承擔80%。
法院判令臨夏州醫院、蘭大一院共同承擔馬藺的住院治療費、交通費等18萬余元,臨夏州醫院、蘭大一院付給馬藺殘疾生活補助費7.9萬余元,精神撫慰金1.5萬余元;馬藺訴訟后產生的醫療費929元,蘭大一院承擔464.5元,臨夏州醫院承擔46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