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日報訊(記者李永武) 記者從蘭州市政府辦公廳獲悉,近日下發了《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為經營性用途的處理意見》,該《意見》指出,蘭州市國土資源局將對行政劃撥土地長期閑置和出讓土地使用權閑置兩年未使用的項目進行復審并限期進行土地的合理利用和開發,限期后仍沒有實質性項目進展的土地,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實施方案
對2004年8月31日以前已經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且已經原市規劃國土局同意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用途的項目,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的,可以按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廳的有關規定,根據當前變更后用途的評估價與當前原用途的評估價差額來計算并補收土地出讓金。
對2004年8月31日以后原土地使用權人擬將原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的,按以下意見辦理:根據土地現狀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狀況區分為以下三種不同情況:
1.土地為已完成拆遷平整、地上無任何建筑物、附著物的“熟地”。
2.土地現狀為未完成拆遷平整、地上仍有部分原建筑物、附著物或有未安置人員的土地。
3.土地上已有新建建筑物(含在建)或確需保留的建筑物的土地。
根據以上三種不同情況,按以下程序辦理:
首先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將用地交市土地評估研究所對該土地按改變后的用途進行評估,評估出該土地目前熟地的市場價格后交市土地儲備中心公開出讓。其次,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現狀,區別不同情況,對已完成拆遷平整、地上無任何建筑物、附著物的“熟地”,按改變后的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指標公開出讓,起始價根據評估確認的熟地價格按有關規定確定;對土地現狀為未完成拆遷平整、地上仍有部分原建筑物、附著物或有未安置人員的“生地”,原則上由原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將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拆遷安置、完成垃圾清理及場地平整并對相關人員安置后,作為熟地交市土地儲備中心按上述意見公開出讓;對土地現狀為已有新建建筑物(含在建)或確需保留的建筑物的土地,由土地評估研究所對地上建筑物按重置價進行評估后,對土地熟地價格與建筑物重置價之和作為評估價一并公開出讓。
在規定的競買期限內,凡符合條件的公司、團體或個人均可參加競買,原土地使用權人也可參與競買。原出讓用地的土地性質按照法定的主要用途確定,辦公用地和未明確以何種用途為主的綜合用地按居住用途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