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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蘭州市市長張津梁收到一封特殊的來信。近百家廣告公司聯名上書,希望政府在戶外廣告拆除上多聽聽民眾意見。張津梁當即在“請愿書”上批示:請相關部門妥善處理。隨后副市長吳繼德也作了批示:請蘭州市執法局負責人在工作中參閱。
事情緣于蘭州市城管執法局對戶外廣告的拆除行動。6月15日,城管執法局發出通知,部署蘭州四區32萬平方米戶外廣告的拆除工作,并限期在8月30日前徹底拆除。就在該局動員宣傳的時候,情況發生了變化,蘭州市近百家廣告公司聯名上書,對此次行動提出六大質疑。在雙方對峙不下時,請愿書送到了市長張津梁的案頭。
六大理由質疑蘭州城管局
蘭州世紀廣告、甘肅友好、蘭州中大等近百家廣告公司在“請愿書”中,對蘭州市城管部門此次大面積拆除戶外廣告提出了“六大質疑”:
一是執法者自身行為的合法性。聯名信稱,蘭州市城管執法局自行強制拆除廣告公司的戶外廣告是違法的,因為城管執法局不是強制執法的主體,不具備強制執法的資格,因此就沒有強制拆除的權力。廣告公司認為,城管執法部門首先應向廣告公司提出整改意見,提前告知廣告公司,同時要給予廣告公司在一定時間內申請復議的權利。
二是下屬單位有沒有執法權?廣告公司一致認為,蘭州市城管執法局無權委托其下屬單位強制執行戶外廣告的拆除任務,更何況有的還是事業單位。比如東方紅廣場物業管理辦公室,就是事業單位,但在這次行動中被授予了執法權。
三是拆除依據不能令人信服。蘭州市城管執法局宣稱此次拆除違法戶外廣告的依據是“規劃”,但是這個依據不能令人信服。廣告公司認為,蘭州市“兩場三街”的“規劃”是該局委托蘭州財智創意投資發展公司和中國策劃研究院(蘭州)策劃中心制定的,而這兩家單位實際上是一家單位,只不過打著兩個“旗號”進行不正當競爭,他們設計的規劃作品不能令人信服。
四是重大規劃沒有聽取民意。廣告公司認為,重大規劃應當進行聽證,聽取民意。蘭州市在取消“摩的”(載客摩托車)和拆除“小炮樓”(非法建筑)時都聽取了民意,并且進行了聽證,惟獨這次拆除戶外廣告不進行聽證,有失公正和透明。
五是黑廣告從何而來?蘭州市90%的戶外廣告沒有經過審批,那么未經審批的戶外廣告是如何形成的?監管部門又在干什么?
六是設計規劃是否具有科學性?廣告公司的聯名信中說,年年規劃年年變,如2005年的規劃與2006年的就不一樣,一會兒保留甲拆除乙,一會兒又保留乙拆除甲,可見規劃的極不科學性和人為的主觀臆斷性。
六大理由以書面形式提出以后,引起了社會的關注,蘭州市政府兩位市長都作了重要批示。
城管局:廣告公司沒有資格質疑
7月7日,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李永忠接受記者采訪,用“非常頭疼”來形容當前的局面。
他告訴記者,廣告公司在某種程度上是無理取鬧。“今年是蘭州市爭創‘全國衛生城市’的達標年,所以用兩個月的時間集中整治,是要還市民一個干凈、漂亮、整潔的市容。”
李永忠局長說,在城市發展以及城市建設中,必須是小利益服從大利益,小家服從大家,個人利益服從社會利益,只有這樣,社會才能進步,否則,發展將是紙上談兵,一事無成。
“戶外廣告規劃是否具備科學性,只有專家才有發言權,廣告公司無資格認定。”李永忠認為,戶外廣告規劃的形成程序,先由城管局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規劃院、策劃院進行規劃,而后進行評審會,在此基礎上由規劃、策劃院進行修訂,修訂的規劃由城管局報市規劃局進行審定,再次進行修改,最后報市建委進行審定。
對于城管執法局強制拆除戶外廣告本身是否具備合法性的問題,李永忠說,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設立是經省政府批復、蘭州市人大常委會2005年12月23日審議通過的,擁有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全部或部分的行政處罰權。執法依據是蘭州市政府頒發的《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暫行規定》。其中有規定:對超過規定的設置期限未拆除的戶外廣告、未經批準擅自設置的戶外廣告,在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載體和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場所設置的戶外廣告,城管執法局應當責令廣告設置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執法局予以拆除,拆除費用由廣告設置人承擔。
李永忠強調:“強制拆除是因為在我們發出自行拆除《通知書》規定時限內,業主沒有自行拆除,執法部門只有采取強制措施。否則,將影響全市戶外廣告規范設置的進程”。
李永忠認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它依法享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能夠獨立承擔法律后果或法律責任,蘭州市城管執法局同時設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大隊,他們受市城管執法局委托,可具體從事行政執法行為。
2006年1月6日,蘭州市政府頒布了《關于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規定》。《規定》授權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城市戶外廣告進行統一規劃,在前后幾個月時間內,城管局的“兩場三街”規劃先后兩次提交市規劃局、工商局、公安局、市政管理處、市建管委及專家參加的論證會進行論證,并報蘭州市建委進行了審批。
“是否舉行聽證也并非法定程序”,李永忠說,聽證一般是社會問題,本次拆除不牽扯社會、物價、政策等方面的問題,所以沒有必要進行聽證,況且在行動緊、任務重的情況下,我們有權委托有資質的公司進行整體規劃。當然對廣告公司此項建議,今后我們會慎重考慮。
重典能否治亂世
長期從事廣告宣傳研究的蘭州大學教授劉小洋認為,蘭州戶外廣告亂有多方面的原因,在解決爭端時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對待,拆除要有和諧社會的大局觀,注重宣傳,而使用硬性行政管理手段,只能導致政企矛盾激化,沖突不斷。
蘭州廣告業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資深人士則尖銳地指出,戶外廣告規劃牽扯到空間美學、新型材料、光景觀、視覺藝術方方面面,事關新蘭州的形象,而執法局委托的“權威”僅僅是一草臺班子,更可怕的是,其自身圖謀在戶外廣告經營中分得一杯羹。如此作為,不僅難以服眾,而且無法保證新的戶外廣告格局經得起時間和城市未來的考驗。
他反問:“蘭州市的規劃、城建起點不高、前瞻性不夠、科學性不足,已讓這座城市在發展中吃盡苦頭,難道如此大動干戈之后的戶外廣告,還要重蹈覆轍嗎?” 《甘肅經濟日報》記者 賈治堂 《中國青年報》記者 狄多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