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黨委領導體制改革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中共蘭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劉為民
●第九五六期
最近,我們就縣區黨委換屆后推行常委分工負責制的有關問題,進行了一些探討和研究,并對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我們認為,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一、思想觀念問題。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可能會帶來一時思想觀念上的不適應。有相當一部分同志只是清楚“改革力度大,涉及到建立新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是本次縣區黨委換屆的一個顯著特點,但是對這個特點的進一步理解則主要是停留在“減少副書記,取消書記辦公會”這個層面,而對于即將實行的常委分工負責制的具體內涵及其運作方式卻了解不深,不能主動適應常委分工負責制帶來的變化,有時還會按照以往的思維定式處理問題。各級黨委應通過中心組學習會等方式,組織常委集中學習中央關于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的有關政策文件和領導講話,交流學習體會,提高對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目的和意義的認識,力爭在較短時間內形成與新體制相適應的思維方式。
二、能力素質問題。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可能會出現有些常委能力素質的不適應。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后,常委會的議事、決策功能得到恢復和加強,如果常委議事能力不強,只熟悉分管工作,不了解其他常委的工作,容易導致議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影響常委會決策作用的發揮。對新任常委來說,也需要一個熟悉工作的過程,在原有體制下,尚有分管副書記把關、定向、出主意,在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后,常委需要馬上進入工作角色,這就容易產生不適應崗位的情況。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對常委的議事、決策、抓落實等各方面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黨委要把加強常委的能力和素質培訓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完善縣區委領導班子和常委能力建設機制,特別是要通過集中培訓、外出考察、掛職鍛煉、學歷教育等,進一步加強常委的執政能力建設,提高他們執行政策、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和組織、指揮、協調的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職責。
三、工作協調問題。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初期容易出現影響工作協調落實的現象。實行常委會分工負責制后,雖然每位常委分工明確了,但分管范圍比副書記要窄很多,這就很難保證常委會處理的每項工作都局限在某一位常委獨自的分工范圍內,無形中增加了常委會內協調工作的壓力和難度。這就要求縣區黨委改革常委分工負責機制,在常委分工上,不交叉、不重疊,充分授權,工作量大致均衡,責、權、利相互統一,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嚴格實行集體領導。對于兼任政府副職的常委,其工作分工和職責定位,應以政府為主,所分工負責的政府工作,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合理安排。改進縣區委書記工作方法,轉變對常委的協調指導方法,變主要通過副書記協調指導各常委為直接協調指導,變面對面地協調指導各常委為主要通過常委會議進行協調指導,減輕工作負擔,提高工作效率。重視發揮專職副書記的作用,注意調動專職副書記的工作積極性,黨委的日常工作、階段性的中心工作、重要的專項工作以及黨委工作的運轉協調,應盡量委托給副書記,充分發揮專職副書記的作用。各位常委既要按分工積極主動做好分管工作,減輕書記工作的壓力,又要積極維護班子的集體領導,做到到位不越位、服從不盲從、補臺不拆臺、分工不分家,確保工作落實。
四、黨委工作運行方式問題。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需要對現行的黨委工作運行方式進行調整。一是取消書記辦公會。建立縣區委書記重大事項辦公會議制度,對涉及全局的重大問題和提交常委會研究的重要事項,由縣區委書記召集分管常委、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處室負責人進行專題討論,主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為正確決策提供第一手資料。這樣做有利于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提高常委會的決策質量和水平。二是明確決策范圍。根據《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結合領導班子配備改革后的實際,進一步明確縣區全委會、常委會的職責和議事決策范圍,加強對關系本地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黨的建設和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重大問題的領導。三是完善決策程序。對需要常委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議題由分管常委負責提出,書記審定后,直接提交常委會討論決定。常委向常委會提交議題前,要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形成比較成熟的決策方案和具體意見,并向常委會議作出說明,經常委充分討論,最后進行表決。常委會決定的事項,由各常委根據分工認真執行和抓好落實,并直接向書記和常委會負責。
五、制度保障問題。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需要建立完善相關工作制度。一是完善縣區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工作機制。這是新形勢下縣區委加強和改善領導的重要方法。從概念上講,總攬全局就是縣區委要立足工作大局,從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加強對地方工作的領導;協調各方就是要統籌協調好縣區人大、政府、政協幾套班子之間的關系,強化班子整體功能。從體制上講,必須進一步完善縣區委“一個核心、三個黨組、幾個口子”的領導體制。二是完善縣區委領導經濟工作的機制。縣區委常委會與政府常務會在經濟工作決策上的職責要進一步明確,防止以縣區委常委會代替政府常務會。特別是縣區委在經濟活動中,要從全局角度合理劃分工作層次,對管什么、怎么管作出規定,形成分類推進的機制,避免出現以“全能者”的身份、“家長式”的作風、“保姆型”的方法領導經濟工作。三是完善縣區委決策機制。進一步健全提高議事決策水平的相關制度,修訂完善縣區黨委《常委會議事決策規則》、《全委會議事決策規則》,對常委會、全委會議事原則、范圍、決策程序進行調整和明確。建立常委工作運行規范,制定《黨委常委分工負責制實施辦法》,在常委分工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各常委的職責范圍,明確工作請示匯報程序、醞釀溝通程序、決策執行程序,規范黨委工作運行。四是完善縣區委目標管理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縣區委決策進行責任分解,明確分管常委和責任部門。五是完善縣區委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報告和通報制度、研究重大決策失誤和執行不力的責任追究辦法,對責任追究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時限做出明確規定。
(作者系中共蘭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