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康慧 為您報道 昨日,記者獲悉,備受社會關注的原蘭州大學基建處副處長劉震受賄一案有了進展,經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法院遂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據了解,對此判決,劉震目前還沒有提出上訴。
涉嫌受賄 副處長被公訴
據了解,自2001年7月劉震被調入蘭州大學基建處工作后,他先后擔任校園規劃管理科科長、處長助理,負責校園規劃、設計工作和工程前期審批手續工作。2005年7月試任基建處副處長,2006年5月正式被聘用為該處副處長,分管施工單位管理工作。2006年8月18日,劉震因涉嫌受賄罪經檢察機關批準后被依法逮捕。
構成受賄罪 判刑10年
昨日,記者獲悉,經法院審理認為,劉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負責本單位校區工程項目規劃設計工作的職務之便,收取設計單位的賄賂,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其先后受賄19.1萬元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法院對劉震因涉嫌受賄被審查后,主動坦白了全部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的情節都給予了認定,并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最后,法院以劉震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