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藥品零售經營者:
為嚴格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充分發揮零售藥店疫情防控“哨點”作用,切實規范藥品零售經營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依法開展藥品經營活動。零售藥店應當依據證照核準的經營場所和經營范圍開展藥品經營活動,嚴格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二、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認真做好經營場所、公用設施消殺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督促從業人員按要求接種新冠病毒疫苗,并落實好防護措施。
三、加強進店顧客防疫管理。零售藥店應當在店內醒目位置張貼健康碼和口罩佩戴提示,配備測溫設備、消殺用品,設定安全等候線。嚴格落實進店人員測溫登記、查驗健康碼、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對體溫超過37.3℃的,應及時向屬地疫情聯防聯控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四、切實做好“四類”藥品實名登記。嚴格執行處方藥憑處方銷售和執業藥師審方規定,并留存處方備查。全面使用“四類”(退燒類、止咳類、抗病毒類和抗生素類)藥品實名登記系統,做到藥品銷售流向可查、信息可溯。
五、堅決維護藥品零售市場秩序。零售藥店經營者要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嚴禁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依法誠信經營,切實維護良好的藥品經營秩序。
歡迎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線索的,請及時撥打12315投訴舉報。
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