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天水市人民檢察院會同市司法局聯合出臺了《關于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該《意見》從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協作方式、化解措施等方面明確了19條具體舉措,提出了行政爭議跨部門協同化解的“好點子”,發出了共商共治、共享共贏的行政檢察“好聲音”,形成了一心為民辦實事的“好氛圍”。
《意見》明確了檢司協作方式。《意見》適用于全市兩級檢察機關與同級行政復議機構,共同參與重大、敏感、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調解和解工作,監督糾正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的行為,協同推進涉案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行政復議機構邀請檢察機關參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應提前填寫邀請表向同級檢察機關發出書面邀請,并將相關案件的基本案情告知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收到邀請后,及時作出是否派員參加行政爭議案件實質性化解的答復。
《意見》規定了檢司各自職責。檢察機關參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可以通過釋法說理、公開聽證、調解和解、查閱資料、實地調查、溝通情況、社會救助等方式協調化解行政爭議。檢察機關在參與化解行政爭議過程中,發現有關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對于行政相對人人數眾多、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要主動向市委、市政府匯報爭取支持,著力構建“黨委政府支持、復議機構牽頭、檢察機關推動、行政機關全面參與”的化解新格局。
檢察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協同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應當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檢察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協同開展化解。雙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經化解申請人主動撤銷行政復議申請的,由行政復議機構作出終止行政復議的決定。調解不成功、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反悔或拒絕在調解協議上簽字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
《意見》建立了聯席會議機制。檢察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應建立聯席會議機制,每半年輪流牽頭召集聯席會議,通過交流工作、溝通情況、研討案件,共同協調解決問題。檢察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應建立定期互通信息機制,每個月定期互通案件信息。檢察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應建立常態化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相互通報執法司法辦案情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意見》的出臺,將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各自職責優勢,實現檢察監督與司法行政的良性互動,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于萌芽狀態,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落到實處,切實踐行為民司法理念,為法治天水建設貢獻檢司力量。
(新聞來源:天水市人民檢察院 轉載:李俊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