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普查方案(2023年1—9月)

制定《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并進行試點調查
二.普查區劃分及繪圖(2023年6—7月)

省市縣三級普查機構分別對管轄區域及邊界進行確認

縣級普查機構組織劃分普查區和普查小區形成普查區地圖
三.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選聘及培訓(2023年6—8月,11—12月)

從社會招聘或從有關單位商調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進行系統規范的培訓
四.編制清查底冊(2023年7—8月)

為保證普查基礎資料完整準確編制清查底冊
五.實施單位清查(2023年8—12月)

普查員根據普查區電子地圖開展單位清查
六.普查登記準備(2023年11—12月)

準備登記期間
將一套表單位、非一套表單位和
個體經營戶樣本單位的名錄信息

普查表式、投入產出調查單位庫
和投入產出調查表
部署至數據采集處理系統
七.普查登記(2024年 1—4月)
(1)一套表單位

在數據采集處理系統中填報普查表
(2)非一套表單位

普查員使用手持電子終端入戶調查
或普查對象以自主填報的方式報送普查表
(3)個體經營戶樣本單位

普查員使用手持電子終端入戶調查
(4)投入產出調查單位

將填報完成的投入產出調查電子臺賬
導入數據采集處理系統
八.普查數據檢查、審核與驗收(2024年1—8月)

各級普查機構對普查數據進行審核
發現問題返回核實修改
九.普查數據質量抽查(2024年6—7月)

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區
對單位填報率、普查表主要指標的
填報情況等進行質量抽查
十.普查數據匯總、評估、共享與發布(2024年8—12月)

根據普查基層表匯總
全國及分地區主要經濟指標數據

按照有關規定
以公報形式及時向社會發布普查主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