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26號)《甘肅省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陸浩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新建住宅區和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籌措資金,組織整治,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大廈、工業區等其他物業,推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物業企業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資質證書,并按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第六條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區建設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水平的原則。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業所在地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確定為1個物業管理區域,并由1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牗一牘屬于獨立封閉式小區的;牗二牘處于同一街區或者位置相鄰的;牗三牘配套設施設備可以共享的;牗四牘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并能夠封閉管理的;
牗五牘其他可以整治成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
根據前款第牗二牘、牗三牘、牗五牘項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物規模一般不小于3萬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后,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九條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檔案資料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牗一牘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
牗二牘共用設施設備情況;牗三牘建設單位、產權單位;牗四牘業主總戶數、居住人口、產權構成比例;
牗五牘物業管理企業名稱、管理時間。物業管理企業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向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業主人數在50人以上牗含本數牘100人以下的,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少于50人,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人數在100人以上牗含本數牘的,可按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業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第十一條1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達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個房屋單元出售并實際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并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等文件資料;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第十二條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牗鄉鎮人民政府牘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牗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牘組成。
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15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三條住宅物業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套計算,每套1票。非住宅物業業主的投票權按物業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為1個投票權數;不足100平方米但有單獨房屋產權證的,以100平方米計;100平方米以上的,以100平方米為1個單位四舍五入計算。單個業主所持的投票權數最高不能超過全部投票權數的30%。
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的投票權數為其代表的業主所擁有的投票權數之和。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召開時間按規定公布后,業主因故不能參加的,可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重新選舉1名業主代表參加;未書面委托他人和另外推選業主代表參加的,視為棄權,但必須服從業主大會的決定。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組成一般為5人以上的單數,具體人數由業主大會確定。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其成員不得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管理服務的物業企業中任職。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及業主委員會名單等向物業所在地的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任期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十七條首次業主大會工作經費由建設單位或原產權單位承擔。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使用情況每年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和質詢。
第十八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未按照規定進行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的不得開展房屋銷牗預牘售活動。
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房屋建筑面積少于3萬平方米牗包括同一建設項目內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積牘,經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項目綜合驗收。分期建設的項目,其配套設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的,經分期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產權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