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由財政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上述“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對2005年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2.各地可根據實際對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提供適當的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但最高標準要控制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25%以內,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七)各地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轄區內中央和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對中央管理企業和省屬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要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再就業政策,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
(八)切實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和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各地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在全省范圍內適用。省內跨地區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應享受與當地下崗失業人員同等的再就業政策。建立申辦《再就業優惠證》公示舉報制度,嚴把審核關和批準關,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檢查和跟蹤管理《再就業優惠證》使用情況。
三、加強就業服務,促進城鄉統籌就業。
(九)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管理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
1.統籌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與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工作,認真落實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就業政策,加強相關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
2.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城鄉統籌就業試點工作。
3.按照統一機構、統一名稱的原則,整合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形成省、市(州)、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五級就業服務網絡。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職能是: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就業和再就業的方針政策,統一負責勞動力資源管理和勞動力市場建設,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
(十)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
1.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質量和效率。我省就業服務“新三化”建設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已明確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2.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職業介紹機構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的,按實際介紹成功實現再就業的人數給予補貼。
3.發展和規范各種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職業咨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建立就業服務誠信制度、誠信標準、誠信檔案,完善勞動力市場管理辦法。充實勞動就業服務隊伍,加大就業服務力度。
(十一)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的總體要求,對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實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定期分析和發布職業供求和工資水平信息,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功能,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十二)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和低保工作平臺建設,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方面的基礎作用。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強基礎管理。繼續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質量,落實工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