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為了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省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努力增加就業崗位,全面促進就業和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一)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落實“十一五”時期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逐步建立城鄉統籌的勞動力市場,在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的再就業問題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探索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按照“落實目標責任、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加強就業服務、加強失業調控”的要求,以增加就業為重點,注重提高就業質量;以落實就業政策為主線,集中解決政策落實中的操作難點;以強化就業服務為手段,全面推進就業服務的專業化、制度化和社會化;以加大資金投入為保障,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以幫助就業困難對象再就業為中心,推進就業援助制度化;以增加農民收入為目的,大力發展勞務經濟,開展農民職業技能培訓,有組織、成建制、大規模地開展勞務輸出;積極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三)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重點是: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重組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同時要繼續做好大中專院校(含技校)畢業生、農村富余勞動者、被征地農民、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和婦女、殘疾人等就業再就業工作。
(四)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的主要途徑是:1.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在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確定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確立擴大就業的經濟增長模式,努力實現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
2.推進跨地區的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堅持將勞務輸出作為農民脫貧致富的基礎工程和關系全局的一項戰略任務,引導和組織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向城市轉移、向沿海和東部地區轉移。改革完善農村土地征占用制度,統籌考慮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
3.鼓勵資源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按市場需求發展接續產業,引導勞動力轉移就業。建立有效的創業帶動就業的激勵機制,拓寬創業領域,發展就業容量大的新興產業,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4.堅持改革抓企業,發展抓項目,努力增加就業崗位。全面推進以國有企業改革為重點的各項工作,加快國有大中型企業股份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現代產權制度,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注重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中小企業,增加就業容量。
5.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廣開就業門路。全面落實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發展第三產業和服務業的政策措施。鼓勵勞動者通過多種形式實現就業,加快完善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二、完善和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就業權益。
(五)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對象是: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對以上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但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