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甘肅視窗蘭州3月20日訊 記者曾華鋒從甘肅省交警總隊獲悉:“高速公路上,小型客運車輛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大型車輛超過每小時100公里的,按嚴重違法行為處理,但就低限進行處罰。”這是甘肅省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近日作出的規定。與此同時,交警總隊與省交通廳相關部門進行了溝通,建議適度調整限速標準。
甘肅省不少高速公路限速80公里、收“高速費”走“低速路”之事,經本報報道(詳見今年2月28日經濟新聞版《甘肅高速公路竟限速80公里》)后,全國上百家網站、報刊予以轉載,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其中,人民網當日轉載后,網友紛紛留言,留言排行榜名列第48位,翌日升至第23位,“人民網上看民意3月1日熱點新聞留言選登”還收錄了部分網友留言。蘭州晚報在頭版頭條、三版轉載、跟進報道:“人民日報昨日就此刊發報道,質疑‘限速’標準的合理性……”
3月15日,記者與甘肅省公安廳廳長趙聚忠進行了交流。3月16日,甘肅省交警總隊副隊長劉繼發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說,公路上的限速標志,是公路建設部門根據道路線形、所用材料等規定設計的理論時速,即設計車速,分為120、100、80、60公里/小時。對于交警部門來說,還有個管理車速,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設計車速與管理車速都是交警處罰是否超速的法律依據。
由于甘肅高速公路車流量較小、密度小,80公里的設計車速有些低,“安全”的作用是起到了,但“高效”的作用沒有體現出來。因此,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決定,在對超速違法行為的認定處罰標準掌握上,結合甘肅經濟發展和駕駛員的接受能力,現執行以下標準:一、二級汽車專用公路上,小型客運車輛超過每小時100公里,大型車輛超過每小時80公里的,按照一般違法行為處理;高速公路上,小型客運車輛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大型車輛超過每小時100公里的,按嚴重違法行為處理,但就低限進行處罰。
對于以往“超速50%罰款200元—2000元”的標準,劉繼發也覺得“有點高”,而且考慮到法定幅度上下額度相差較大,交警在進行罰款處罰時,由于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造成隨意性,出現“討價還價”,“像自由市場”,有損交警形象,也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去年11月25日省人大通過的《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或者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的;”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罰款: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另外,部分高速公路交通標志不全、不系統,導致執法依據不‘硬’!眲⒗^發說。交通標志往往“有限速沒有解除”:限速路段到底有多長,到什么路段可以解除限制,標志上大都沒有說明。有些地方出現減速標志,但為什么減速,也沒有說明。因此,交警總隊將與交通廳進行溝通,完善交通標志,在路段入口處標明最高限速,路段內的橋梁、彎道、隧道、陡坡等則另行限速。
對于群眾反映的偷偷測速的問題,劉繼發說,甘肅省高速公路測速基本上是明的,尤其在實施雷達測速后。交警執法的出發點和歸宿應該是一樣的,都是為了安全、高效,真正為老百姓安全服務。對于少數交警偷偷測速,“站在暗處抓幾個人”,劉繼發認為這是執法方式問題,但有“為罰而罰”的嫌疑。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