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甘肅省信訪條例(修正案草案)》時認為 堅持以人為本規范信訪秩序
本報蘭州訊(記者張倩)正在召開的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9月26日分組審議了《甘肅省信訪條例牗修正案草案牘》。參加審議的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修改《甘肅省信訪條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將促進我省信訪工作法制化、規范化。
1992年6月3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甘肅省信訪條例》牗簡稱《條例》牘,2002年7月26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這一條例進行了修訂。委員們在審議中認為,近年來,我省群眾信訪活動總量攀升,信訪行為失范性比較突出,信訪主體日趨多元化。而舊有《條例》中的一些規定,已很難適應新的形勢和工作需要。因此,為健全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依法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有效規范信訪秩序,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矛盾糾紛,及時修改《條例》,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對《條例》如何修改,不少委員建議,總體思路應該堅持以人為本,暢通信訪渠道,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而且要對信訪工作機構、人員的行為和信訪人的行為進行雙向規范。同時,進一步規范信訪工作程序、時限要求。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副秘書長徐拴龍介紹說,國務院《信訪條例》實施以后,省人大常委會就將修改《條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計劃。經過多半年的工作,起草了《甘肅省信訪條例牗修正案草案牘》。《條例》草案以信訪工作程序為構架,以強化責任為重點,進一步明確了信訪法律關系中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提出了一些要求建立健全的相關工作制度。
據了解,《條例》草案加強了對信訪工作的組織領導,規定“國家機關應確定一位負責人主管信訪工作”,并明確了國家機關應當建立的12項工作制度。在體現以人為本,充分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方面,注重了對“信訪人依法進行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等規定,更集中規范了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依法享有的11項權利,如提出申訴、復查、查詢、要求保密等。對規范信訪人行為方面也做了相應規定。特別是對信訪事項的受理和辦理進行了程序性的規定,以避免多頭信訪、重復信訪和越級信訪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