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報訊(記者樊麗)昨日,省法院通報了2015年以來,全省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特點,并發布2015年度甘肅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房屋征收、土地登記、社會保障、工傷認定、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管以及行政不作為等行政管理領域。經過法院審理,判決撤銷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7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1件,經協調雙方和解,原告撤訴的1件,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的1件。
據省法院宣傳處處長、新聞發言人翟榮生介紹,2015年立案登記制改革及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施行后,“民告官”案件收案數大幅增加。全省法院新收各類行政案件4934件,同比上升27.1%,審結4482件,同比上升18.8 %。其中新收行政一審案件2280件,同比上升63.9%。從案件類型看,行政糾紛比較集中的領域仍然是城建資源類和公安類案件。其中城建資源類行政案件854件,同比上升113%,占行政案件總數的37.5%;公安類案件399件,同比上升36.2 %,占行政案件總數的17.5%。從審結情況看,行政機關敗訴率上升,案件和解撤訴率下降。行政機關敗訴率為22.3%,同比上升7.8個百分點,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超越法定職責、行政程序違法等是行政機關敗訴的主要原因。經協調化解后以撤訴方式結案420件,占結案總數的16.4 %,同比下降0.6個百分點。撤訴率大幅下降,說明在行政案件審理中,由于種種原因而存在的“畏難”“不敢判”等情形正在逐步改善。
翟榮生表示,此次發布的全省法院行政審判十大案例均附有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和典型意義,對行政審判工作有指導作用,對社會生活有示范效應,有利于統一法院裁判尺度和法律適用,有利于發揮典型案件的價值引導作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對人依法維權。省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劉晶介紹稱,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制度改革以來,異地管轄讓人民法院挺直了“腰桿”,異地管轄法院法官坦言,不論在對案件的受理還是審理中明顯感覺到思想無負擔,工作無壓力,完全可以放開手腳大膽積極受理案件,依法公正審理,敢判行政機關敗訴。
隨意加重處罰法院撤銷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10日,經王某申請,甘肅省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為其辦理了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使用性質為公交客運,核定載客16人。2013年3月13日,王某駕駛該車營運時,被執勤交警稽查,實際載客為33人。2013年3月19日,敦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敦煌市交警隊)認定王某駕駛營運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決定罰款200元、記12分。王某不服該決定,向敦煌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2013年5月27日,敦煌市公安局認為該案違法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條款錯誤、量處不當,決定撤銷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敦煌市交警隊在3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2013年6月20日,敦煌市交警隊認定王某駕駛營運客車超載106%,作出敦公交決字〔2013〕第6221032900033785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對王某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王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敦煌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敦煌市交警隊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定程序,判決維持。王某不服,提起上訴。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敦煌市交警隊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有違聽取當事人陳述、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隨意加重其處罰等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并撤銷敦煌市交警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闡明了交通安全法規對公共交通秩序發揮功能時的“雙軌式”效果。一方面,用來規范駕駛人員的駕駛行為;另一方面,對交通安全管理職權部門的管理行為進行規制,要求其執法行為必須合乎法定要件,嚴格依法行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聽取意見、聽證等是當事人行使申辯權的表現形式。行政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或者使其承受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審理后,一審法院向當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改進建議,敦煌市公安局進一步規范了該類車輛的管理,有效規范了駕駛人員的行為,使得多項制度落地生根,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15年度甘肅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目錄
1.蘭州中菱電梯有限責任公司訴金昌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質量監督行政確認案
2.沈渭權訴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行政批復案
3.馬某訴莊浪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交通管理違章信息通知案
4.陳某訴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記案
5.裴某訴漳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案
6.王某訴敦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
7.周某訴清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8.姚某訴正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
9.酒泉飛龍工業有限責任公司訴嘉峪關市知識產權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10.甘肅瀚太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訴白銀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決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