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揚天下”酒商標,在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認定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認定“喊停”后,四川省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五糧液公司)和四川名揚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簡稱四川公司)仍然隱瞞事實真相,與甘肅名揚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簡稱甘肅公司)簽訂“商標獨占使用許可”銷售合同,甘肅公司又和蘭州名揚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簡稱蘭州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給蘭州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事實真相揭開后,蘭州公司將甘肅公司、四川公司、五糧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3月2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我省首例因商標禁用而引發的跨省侵權索賠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五糧液公司、四川公司共同賠償蘭州公司經濟損失308萬余元,五糧液公司、四川公司當庭表示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商標未注先賣“酒”
2001年6月1日,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五糧液集團)與五糧液公司簽訂了一份“商標獨占使用許可”銷售合同,該合同約定,五糧液集團將已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名揚天下”商標許可五糧液公司使用在酒類商品上,期限為5年。
2001年6月11日,五糧液集團以一般商標注冊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名揚天下”商標。
五糧液公司于五糧液集團申請“名揚天下”商標注冊期間,在2001年10月22日,與四川公司簽訂開發“名揚天下”酒總經銷協議書,協議書約定,五糧液公司授權四川公司從2001年10月22日起,至2006年10月21日止,總經銷“名揚天下”酒。
并約定,四川公司要在短時間內擴大產品銷量,“名揚天下”在未取得商標注冊證之前,所有因“名揚天下”商標引發的侵權糾紛、經濟損失及其他不良后果,概由四川公司承擔。合同簽訂后,雙方即開始生產和銷售。
“名揚天下”被喊停 2002年4月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經審查,以“名揚天下”商標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駁回了五糧液集團的申請。
五糧液集團不服,2002年5月30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在復審期間,五糧液公司與四川公司于同年6月18日又簽訂了關于繼續生產銷售“名揚天下”酒的補充協議,約定五糧液公司繼續生產“名揚天下”酒,四川公司繼續銷售。并約定,所有因“名揚天下”商標的使用、廣告用語所發生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均由四川公司獨自承擔。
但是,最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行政決定,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行政判決書認定“名揚天下”商標,屬于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隱瞞真相成被告 在“名揚天下”商標被“喊停”的情況下,五糧液公司與四川公司卻隱瞞事實真相,與甘肅公司簽訂包括甘肅省在內的13個省的總經銷合同。
甘肅公司與蘭州公司簽訂銷售合同,蘭州公司是為專營五糧液公司生產的“名揚天下”酒而注冊成立的公司,為銷售該酒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經費,進行前期促銷并制作廣告進行宣傳。蘭州公司發現“名揚天下”被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定為違法商標后,將甘肅公司、四川公司、五糧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3月2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四川公司與五糧液公司應就其故意違法導致甘肅公司與蘭州公司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對蘭州公司的經濟損失,四川公司與五糧液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應承擔經濟損失308萬元;甘肅公司返還蘭州公司買斷費50萬元,蘭州公司現剩余的“名揚天下”酒4374件,因其是從甘肅公司購進的,依據合同應返還給甘肅公司,由甘肅公司退還蘭州公司相應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