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農資經營單位及經營者:
為助力全市春耕順利開展,進一步做好我市春耕生產化肥、農藥、種子等涉農物資的保質穩價,強化農資市場價格監管,規范農資市場價格行為,確保農業生產有力有序進行,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合法利益。現對全市各農資經營單位及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一、各農資經營單位及經營者要嚴格遵守《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依法合規經營,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依法行使自主定價權,為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加強價格自律,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規范價格行為。
二、各農資經營單位及經營者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應當標明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標價內容要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價格變動應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三、禁止經營者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形式或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三)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四)采取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變相提高銷售價格的行為;
(五)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誤導消費者的商業營銷行為;
(六)對商品的性能、功效、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夸大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商業營銷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自本提醒告誡之日起,各農資經營單位及經營者應立即開展自查整改,進一步規范價格行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市場價格巡查檢查力度,對價格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視違法情況和情節輕重處罰款,最高處5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將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請廣大農民和社會各界進行監督,發現價格違法行為請保存相關證據,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