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進行時
天水市發布2022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一)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消費者協會聯合發布2022年全市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一方面,為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借鑒,幫助消費者提高消費維權意識;另一方面,敦促企業誠信、守法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達到“提振消費信心”,凈化消費環境的目的。
強加消費未告知,依法調解獲退費
【案情簡介】2022年5月16日,郭女士在麥積區某美容院體驗護膚測試時,商家宣稱護膚項目為500元,但在測試過程中卻為郭女士使用了2000元的修復液,共計消費4000元,郭女士不認可,要求退回多收費用,商家不予,遂向消協投訴。經調解,美容院退還費用3580元,郭女士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這是一起典型的服務消費糾紛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之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時,未征得消費者同意擅自調整服務項目,理應退還多收費用。
購車收費項目多,消費知情應保障
【案情簡介】2022年6月1日,蔡女士在天水市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上汽大眾SUV轎車一輛,經查詢上汽大眾官網得知該車有購置稅全免政策,而該公司卻未告知蔡女士此項政策,同時還收取其它幾項費用也未清楚告知本人,蔡女士認為不合理,遂要求該公司退還多收費用。經調解,商家退還多收費用12580元。
【案例評析】這是一起典型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的消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之規定。在本案中,商家并未將各種收費內容明確告知消費者,屬于未享有公平交易的行為,理應退還強制消費的費用。
辦卡遭遇店關門,調解維權把費退
【案情簡介】馬女士、王女士等在清水縣某溫泉培訓中心接受預付款游泳服務,因疫情影響商家停業關門,消費者要求退還剩余費用時遭商家拒絕,遂向消協投訴。經調解,經營者為馬女士、王女士等9人退還預付款1008元。
【案例評析】這是一起典型的預付費引起的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在本案中,經營者已與消費者達成約定,但未能按約定履行義務,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篡改汽車里程表,為民解憂獲退賠
【案情簡介】2022年5月18日,高先生在麥積區某汽配城購買二手車一輛,此后高先生發現該車車體顯示公里數比后臺顯示公里數少3萬多公里,認為受到欺騙,遂要求汽配城退車或者進行賠償未果。經調解,汽配城同意退賠8800元,高先生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這是一起篡改汽車里程表案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經營者理應賠償消費者損失。
電池充電突爆燃,車主燒傷獲賠償
【案情簡介】2022年10月28日,龐先生兩年前在秦安縣某電動車專賣店購買某品牌電動車,在充電過程中鋰電池突然爆炸起火導致燒傷,與該專賣店協商賠償未果,遂投訴至秦安縣消費者協會。經調解,最終由電池生產廠家一次性賠償龐先生電動車維修費、醫藥費等共計7000元,龐先生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這是一起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之規定,經營者理應賠償消費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