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玉門市投巨資于2003年8月在新城區建成的廣場,因領導認為標準還不夠高,在今年10月中旬又扒掉地面重新建設,其新建總投資達1500萬元。當地群眾說,作為一個人口不到19萬的縣級市,這種做法實在是勞民傷財。
“三拍”項目(拍腦袋決策,拍胸脯保證,最后拍屁股走人)引發的此類“決策傷民”的事情絕非個案。
然而,如此不合理的“傷民決策”,在現實中卻陷入了“上級監督不了,平級不能監督,下級不敢監督”的泥淖。從制度層面考慮,這種尷尬現狀,很大程度上應歸結于行政公益訴訟機制缺失,公民個人無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而檢察機關也只能安于“事后監督”。因此,遏制“決策傷民”,應盡快導入行政公益訴訟機制。
外部行政公益訴訟是撩開“決策”隱蔽面紗、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制保障。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數以千萬元計,“決策”危害公共利益不證自明,當然,這已經不僅僅是“過失”所能搪塞過去的。盡管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也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但是,這種法律監督一般只存在于行政訴訟的“事后監督”之中,也就是說審判活動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方可介入,而“決策”往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出現,其背后的職務犯罪,往往不容易被發覺。如果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公益訴訟的起訴權,顯然是未雨綢繆的良策。
此外,憲法第二十七條也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這說明,如果賦予人民行使行政公益訴訟的起訴權,并不違反憲法的精神要義。
1997年12月3日,我國第一起由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代表國家利益提起訴訟的案件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也已初步證明,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賦予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的職責是必要的。(歐陽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