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每年應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經查,下列8家社會團體、9家民辦非企業單位連續2年及以上未參加年度檢查。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對下列社會組織給予注銷(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現予以公告。
一、注銷登記
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以下被注銷登記的9家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財務憑證和印章同時作廢,并按要求于10日內主動上繳市民政局或業務主管單位。

二、撤銷登記
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以下被撤銷的8家社會組織不得再以原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及印章暫停使用。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天水市民政局申請行政復議。如果不申請行政復議,期滿后視為放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地址:天水市民政局203室(天水市秦州區青年南路36號)
電話:8215455、8211845
天水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