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好心留他住宿,他卻趁機盜取朋友的錢財,不想天網恢恢,逯某終因盜竊罪被依法審判。 逯某是甘肅會寧縣人,曾在市內某電腦公司打工。2005年5月3日,逯某在其朋友李某租住的處所留宿時,借機盜得李某現金15萬元,并用所盜贓款為其購買了摩托車、電腦、戒指、手機、數碼照相機等物。案發后,公安機關從逯某處追回現金80950元,贓物折價計31460元,其余金額被逯某揮霍。 2005年11月4日,秦州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逯某犯盜竊罪提起公訴。近日,秦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逯某無視國法,盜竊作案,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同時鑒于被告人能自愿認罪,被盜贓款(物)追回較多,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庭最終判決逯某犯有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1萬元。 |